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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一

更新时间:2016-06-28 10:42: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62收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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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雅新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08年时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下,公司本想重组自救,但未成功。2008年4月,多家银行向该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整。4月29日,法院裁定准许该公司重整,并确定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6月28日,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使重整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11月8日,法院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高票表决通过。12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问题】

  1、若雅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

  雅新公司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CD )申请。

  A.法人终止 B.和解  C.重整 D.破产清算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雅新公司重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 )。

  A.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B.有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

  C.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和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D.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类别分小组进行,各表决组经出席会议的

  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兴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其职权有(BC )。

  A.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  B.代表债务人参诉讼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有权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B.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C.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能裁定撤销

  D.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有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作

  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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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

  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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