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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登记

更新时间:2016-08-24 15:25: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3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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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登记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登记”的新闻,为考生发布注册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登记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了解)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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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开业时,先工商后税务;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熟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熟悉)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1年)和换证制度(3年)。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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