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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建考试《水利水电》要点:1F420044施工合同管理

更新时间:2016-09-21 11:03: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4收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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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F420040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1F420044施工合同管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合同管理中有关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质量、变更、合同价格调整、计量支付、保修、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等主要要求如下: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2.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3.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6.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8.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指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人员。

  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还应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其中老师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二、进度管理

  (一)合同进度计划(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1.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3.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4.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二)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4.施工进度延迟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开工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四)完工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为准。可参考的因素有: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五)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发包人原因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责任外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2)承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三、质量管理

  (一)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承包人应按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4.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三)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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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条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3)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4)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6)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7)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8)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l4天内,根据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四)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暂估价的管理要求有: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2)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3)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4)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不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价格调整

  (一)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1.价格调整公式

  2。承包人原因误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六、计量与支付

  (一)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4)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预付款

  1.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3.工程预付款保函

  (1)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2)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3)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4)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三)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四)质量保证金

  1.扣留

  (1)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5%~8%,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2)-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5%~5%。

  2.退还

  (1)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2)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3)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五)完工结算

  1.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7)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六)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4)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7)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七、保修

  (一)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2.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3.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河湖疏浚工程无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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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保险

  (一)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4.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九、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确认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办理。

  (二)不可抗力的通知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合同管理)

  十、违约

  (一)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十一、索赔

  (一)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发包人的索赔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2.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索赔相同,延长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通知应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前发出。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工程质量保修朗的延长期。

  4.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5.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合同争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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