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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款征收

更新时间:2017-01-06 13:25: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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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款征收”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款征收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汇总

  【内容导航】:

  (一)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三)税收优先的规定

  (四)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的内容。

  【知识点】: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财务制度及账簿健全。

  2.查定征收: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付款时依法扣缴税款。

  6.代收代缴:收款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需核发代征证书。

  【提示1】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提示2】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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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税收保全措施(预防)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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