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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价格和费用

更新时间:2017-01-10 10:13:2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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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价格和费用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发包人与承包人义务

  1)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予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②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③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④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⑤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⑥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⑦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⑧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予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P308下)

  ②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③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④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P309上)

  ⑤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⑥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⑦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⑧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P309中)

  ⑩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P309下)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

  【提示】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P310上)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暂停施工

  ①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支付合理利润。

  ③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竣工验收过程

  ①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P313中下)

  ②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P313中下)

  ③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P313下)

  【注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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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价格和费用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P314上)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P314下)

  【提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法律、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P316上)

  4)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其他。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预付款抵扣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P316下)

  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P316下)

  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抵扣且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造价管理知识点预习:付款时间延误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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