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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1-15 07:4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8收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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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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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 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 舶、航空器。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 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 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 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 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 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环球网校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请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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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 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四、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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