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机关的职责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机关的职责”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机关的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最终成果:审计结果报告
【注意】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国务院总理提出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报告。
2.对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的项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及特定事项的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2)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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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止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处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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