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处罚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处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处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2.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不服的处理: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例题·多选题】(20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 )。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请本级审计机关裁决
D.提请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E.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答疑编号6159402110]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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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处罚”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法律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第二章审计处罚的具体内容如下:
【例题·单选题】(2011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该期限是( )。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疑编号615940211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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