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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更新时间:2017-02-15 15:14: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8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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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环球网校提供行政处罚)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另作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2)从轻、减轻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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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追究时效的起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究时效的长度

  《行政处罚法》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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