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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一章法律责任概述

更新时间:2017-02-22 10:37: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11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一章法律责任概述以下是介绍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财经法规有帮助,更多资料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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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环球网校提供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通报)。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刑罚类型:主刑、附加刑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注意】“罚款与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处分形式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
会计违法行为
(1)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责任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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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 )。

  A.通报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暂停营业

  【答案】D

  【解析】《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财政部门是指( )。

  A.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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