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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7-03-03 15:41: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7收藏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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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标准(试行)》。下面环球网校

  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标准(试行)》。下面环球网校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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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三条 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域、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1-5个、中医类别1-3个、口腔类别1-3个、公共卫生类别1个。

  国家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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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实施办法,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工作。

  完整内容请点击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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