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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加计扣除优惠

更新时间:2017-03-06 15:56:0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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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考点,希望税务师考生认真学习加计扣除优惠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加计扣除优惠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环球网校提供加计扣除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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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案例】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扣除,1000+1000×50%=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销=2000×150%÷10=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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