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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更新时间:2017-03-14 14:19: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1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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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相关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行政诉讼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

  (环球网校提供证据的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对质、辨认和核实,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或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四、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五、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新证据是指:(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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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法庭应当质证。

  A.被告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发现但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对一审认定的但仍有争议的证据

  D.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全部证据

  E.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选项A不属于“新的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选项D错误。

  2、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所谓新证据是指( )。

  A.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持有但没有用以反驳的证据

  B.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C.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D.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E.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所以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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