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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案例分析》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17-05-22 11:37: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69收藏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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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开展环境影垧评价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分析

  (2)建设项目与环境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3)建设项目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

  (4)规划环境响评价文件与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的约束性分析。

  项目分析

  (1) 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影响的因素和途径,识别产污环节、污染因子和污染物特性,核算物耗、水耗、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源强;

  (2)分析计算改扩建工程污染物排放量变化;

  (3)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4)分析废物处理处置合理性。

  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判定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区:

  (2)制定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方案;

  (3)分析环境现状调查资料、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有效性;

  (4)评价环境质量现状。

  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

  (1)识别环境影响因素与筛选评价因子;

  (2)选用评价标准;

  (3)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4)确定环境要素评价专题的主要内容;

  (5)选择、运用预测模式与评价方法; (6)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含非正常工况)。

  五、环境风险评价

  (1)识别重大危险源并描述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

  (2)提出减缓和消除事故环境影响的措施。

  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分析污染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2)分析生态影响防护、恢复与补偿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3)制订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七、环境可行性分析

  (1)分析不同工程方案(选址、规模、工艺等)环境比选的合理性;

  (2)论证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的完整性;

  (3)判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性。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

  (1)检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相符性;

  (2)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效果;

  (3)判断环境保护补救措施的合理性;

  (4)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重点;

  (5)判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结论的正确性。

  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分析规划的环境协调性

  (2)判断规划实施后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及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3)分析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综合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5)结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果提出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

  附录第一科目第二部分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保护总局令第30号)

  2.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3.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f8号)

  4.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母)

  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2.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3.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则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

  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

  6.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昌)

  7.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台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

  8.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6]14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6.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6个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8.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

  1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

  11.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评[2016]95号)

  1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

  13.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14.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12号)

  l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16.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

  考试说明

  为了帮助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对现有考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考试办法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二季度。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止资格证书》。

  二、考试内容及试题类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科目试题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题型为主观题。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采用闭卷笔答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

 

序号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小时

 

    题型

 

    题量

 

满分/分

 

1

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

 

    3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100题

不定项选择50题

 

200

 

2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与
标准

 

    3

单项逃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90题
不定项选择30题

150

 

 

3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方法

 

    3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50题

不定项选择50题

 

150

 

4

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分析

 

    3

 

案例分析题

 

8题,选择其中6题作答

 

120


  三、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于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住,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午。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佧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计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考试样题

  一、 单顽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某工程项目工艺废水产生量2000t/d,COD1500mg/L;生活污水200t/d,COD250mg/L。两种废水均送污水处理场处理,污水处理场进水COD为()。

  A.875mg/L

  B.1363 mg/L

  C.1372 mg/L

  D.1386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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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一个符合题意。多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 )。

  A.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有关规划

  B.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有关规划

  C.自然资源开发有关规划

  D.文化教育规划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请根据背景材料,按要求作答)

  某城市工业区内一汽车制造厂扩建年加工5万辆汽车车身涂装车间。生产工艺为:

  清洗除油采用氢氧化钠和合成洗涤剂;磷化使用磷酸锌、硝酸镍;底漆使用不含铅的水溶性涂料;中漆和面漆会甲苯、二甲苯;烘干采用热空气加热方式。

  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喷漆过程和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喷漆室废气量为8.6万m3/h,漆雾浓度为680 mg/m3,漆雾中甲苯浓度为12 mg/m3,由30m高排气筒排放。两个烘干室废气量均为2.1万m3/h,单苯浓度为86 mg/m3,废气采用直接燃烧法处理,净化效率为96.5%,分别由各自30m高的排气筒排放,两个排气筒相距50m。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含油废水、磷化废水和喷漆废水,均进入汽车制造厂污水综合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漆渣、磷化滤渣和污水处理站的污泥。

  根据上述曹景材料,回答以下闸题:

  1.推荐两种喷漆室漆赛净化方法,并说明其原理及可达到的效果。

  2.计算烘干室排气筒甲苯的排放速率及两个排气筒的等效源高。

  3.给出涂装废水的主要泻染物;列举理由说明本工程污水处理方案是否可行。

  4.本工程所产生的漆渣、磷化滤渣拟在厂区临时存放,以下哪些做法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在废物产生点就地装桶、存放。

  (2)在废物产生点装桶或装袋后送集中贮存设施分类贮存。

  -(3)平整临时堆存场地后存放。

  (4)夯实临时堆存场地面,并进行防渗处理(渗透系数小于 (5)废物堆存场要防风、防雨、防晒。

  (6)废物堆存场应设计雨水收集地,沥出的雨水和附液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7)将废物出售给砖瓦厂综合利用。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4年2月16日联合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手,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止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六条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饮。

  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老师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荇。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老师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于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等;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年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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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第十三条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缍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方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华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0月29日以67号公告发布6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为配套文伟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拔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环境报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视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

  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需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犏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于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帆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凡)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导(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s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坪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赦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什算。

  第二十条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相关规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须申报从业情况,其登记证编号视同为登记编号。社会区域登记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抟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变更,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以及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环评机构全专职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43号、2009年第20亏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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