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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3-27 15:44: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5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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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相关知识点,希望税务师考生认真学习消费税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一、金银首饰纳税义务人(环球网校提供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

  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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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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