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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当事人申请再审

更新时间:2017-04-01 18:16: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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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知识点,希望考生认真学习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内容,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当事人申请再审

  1、 申请人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提示】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象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3、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个别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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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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