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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

更新时间:2017-04-10 17:48: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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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撤销权”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撤销权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撤销权

  (环球网校提供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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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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