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社工法规第三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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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法律依据
----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年民政部颁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对象
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②无亲友投靠
③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
④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1、主要形式-----救助站救助。
(1)设立救助站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2)告知向救助站求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3)护送到救助站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2、性质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3、救助期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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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的内容
1、提供食物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住处
-----提供符合基本条件和住处,
3、提供治疗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4、联系家人、单位
-----帮助与受助人员的家属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5、提供乘车凭证
------对于没有交通费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发给乘车(船)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提出救助需求、核实基本情况、决定是否救助、提供救助、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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