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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答疑: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否不能转让?

更新时间:2017-05-09 14:51: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6收藏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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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否不能转让?

  解答:

  因为这属于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不得转让。

  比如:出版合同,既然是出版,一定牵涉到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关系,因此是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是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出版社要A写书,如果合同转让了,那么B替写A写,就不是原作者A的作品了,出版社当然不会同意。所以这类合同是不能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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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2)《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双方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时,租赁合同按不定期租赁处理。

  不定期租赁情况: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的处理: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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