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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停业、复业登记

更新时间:2017-05-17 14:41: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8收藏34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提前备考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停业、复业登记”以下是介绍税务登记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停业、复业登记

  一、停业登记(环球网校提供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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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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