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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更新时间:2017-05-22 15:19: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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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经营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经营所得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经营所得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 (环球网校提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所得。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3.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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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用企业资金发生的财产性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兼职人员取得类似支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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