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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更新时间:2017-05-23 13:26: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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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三章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一、股权奖励(环球网校提供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

  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确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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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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