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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练习题:物权的优先效力

更新时间:2017-05-23 13:57: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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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熟悉题型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练习题: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关试题,希望考生认真阅读题目,避免不必要

  【摘要】2017年税务师考试时间于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环球网校小编为考生提前熟悉题型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练习题: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关试题,希望考生认真阅读题目,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关于土地的相邻权的有( )。

  A.邻地通行权

  B.相邻通行权

  C.相邻水流排放权

  D.相邻环境保护权

  E.邻地安全保护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是物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C是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的体现。选项D是两个担保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

  2、甲继承一套房屋,在办理继承登记之前,关于甲对该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未经登记出卖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

  C.甲无权出租该房屋

  D.甲通过继承取得该房屋属于原始取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甲继承房屋即使不办理继承登记也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出租该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处分该物权,物权效力不发生变动。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3、A将其房卖于B;后又将该房卖于C,并与C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在法律上,A与B和A与C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独立的债的关系。前债的成立并不能排除后债的成立和效力。债的这一特征在法律上称为( )。

  A.独立性

  B.排他性

  C.相容性

  D.弹力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前债的成立并不能排除后债的成立和效力,体现了债的相容性特征。

  4、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A.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力

  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

  C.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停止侵害

  D.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是物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C是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的体现。选项D是两个担保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

  5、关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善意占有是合法占有,恶意占有是非法占有

  B.因使用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对物的毁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C.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D.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是无权占有。所以选项A错误。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进行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

  6、按照物权法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 )起算。

  A.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

  B.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C.2年,自侵占发生之日

  D.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其中,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7、在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包括( )。

  A.相邻权关系

  B.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C.不当得利关系

  D.无因管理关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债。民法上的债主要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相邻权关系在民法上属于物权关系范畴。

  8、下列不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是( )。

  A.某商场为吸引顾客,宣布每月1日14~15时在该商场购物的顾客可以抽取幸运奖

  B.甲与某孤儿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王某

  C.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把他人的肖像用在自己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

  D.丙捡到某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的支票一张,拒不返还

  【答案】B

  9、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简易交付。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

  10、张三.李四.王五共有一套房屋,各占三分之一,三人对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张三.李四未经王五同意,就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做生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李四的出租行为有效

  B.张三.李四的出租行为无效

  C.张三.李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D.三人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C错误。三人是按照各自份额占有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所以选项D错误。

  11、甲为乙运送20吨钢筋,乙拒不支付运输款,假定应付运输费用为8000元,每吨钢筋4000元,则( )。

  A.应先交货,再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B.可将全部钢筋留置

  C.直接以两吨钢筋抵销运费

  D.可留置两吨钢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本题中甲为乙运送钢筋,乙不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甲有权留置其所运送的钢筋,并以所留置的钢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钢筋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以留置的钢筋直接抵销运费。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所以,留置的价值应当相当于乙所欠的运费,即两吨钢筋的价值。

  12、原始取得不包括( )。

  A.租金收取

  B.继承取得

  C.添附取得

  D.没收财产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孳息的收取属于原始取得范围;继承取得属于继受取得;添附和没收财产均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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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的有( )。

  A.征用

  B.赠与

  C.添附

  D.无主物的取得

  E.标的物的消费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意义.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受让物权,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时效.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取得.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3)公法上的原因。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其设立.变更未经登记即可发生效力的有(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机动车所有权

  C.地役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E.不动产抵押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B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D正确。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所以选项E错误。

  3、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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