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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事务执行

更新时间:2017-05-24 15:37: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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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事务执行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事务执行”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事务执行

  1、(环球网校提供合伙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重大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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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钱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1)选项A: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2)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3)选项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4)选项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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