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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更新时间:2017-05-25 13:27: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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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债务清偿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环球网校提供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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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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