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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更新时间:2017-05-25 13:30: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6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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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入伙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入伙和退伙”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入伙和退伙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环球网校提供入伙和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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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出现一定情形时当然退伙。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责令关闭

  【答案】C

  【解析】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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