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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更新时间:2017-05-27 15:37:0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2收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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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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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A.自然人

  B.国有独资公司

  C.国有企业

  D.上市公司

  E.独资企业

  【答案】B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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