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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更新时间:2017-05-27 15:39:3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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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有限合伙企业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环球网校提供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表见普通合伙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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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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