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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概念及分类

更新时间:2017-06-02 11:29: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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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概念及分类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知识点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概念及分类”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具体税法一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教材收录的是增值税1政策)。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

  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境内”的含义: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3)合并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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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

  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财务核算水平不一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简化小型企业计算缴纳程序。有利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2.划分依据

  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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