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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东大会

更新时间:2017-06-13 15:13:4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5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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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东大会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股东大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章股东大会”以下内容分享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相关知识点,具体股东大会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股东大会

  一、(环球网校提供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临时提案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决议方式

  一般决议(N条):出席+>1/2

  特别决议(4+1条):出席+≥2/3

  为股东担保:回避+出席+>1/2

  (1)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为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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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1、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8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5人时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时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时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时

  E.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ACE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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