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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及实施

更新时间:2017-06-15 15:23: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1收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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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及实施”以下内容分享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的相关知识点,具体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的知识点如下,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及实施

  一、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环球网校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2.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实施

  1.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2.税务师执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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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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