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消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
补税处理: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
补税处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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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从价定率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白酒、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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