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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7-06-19 10:41: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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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环球网校提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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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册会计师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或登陆注册会计师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环球网校为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供学习。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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