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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7-06-19 11:10:1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2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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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已纳消费税扣

  (1)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2)应税消费品的15个税目中,酒、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摩托车、电池、涂料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3)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4)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用于连续生产非高档化妆品的,不得抵扣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5)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6)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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