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以下内容分享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征收管理的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环球网校提供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托方为企业等单位的,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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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予退还。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复进口时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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