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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更新时间:2017-06-20 11:29:3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0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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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纳税人:(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提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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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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