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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7-07-19 16:07: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4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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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财政部很重视会计技能的提升,因此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环球网校提供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只是“无确切终止时间”,而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也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有3种情形:

  (1)双方自由协商、一致同意订立;

  (2)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出现法定情形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有相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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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初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以上文章为考生提供“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并掌握知识点。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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