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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基金法

更新时间:2017-06-23 15:30: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6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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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基金法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证券从业考试《法律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7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基金法”的新闻,为考生发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知识点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基金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四节 基金法

  考点一 基金管理人

  考点二 基金托管人

  考点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点四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考点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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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四节 基金法

  考点一 基金管理人

  考点二 基金托管人

  考点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点四 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考点五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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