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备考资料 > 《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幼儿综合素质》历年核心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更新时间:2017-07-25 09:26: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10

教师资格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幼儿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

  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智能题库免费下载:

\

  编辑推荐: 

  教师资格面试得高分需掌握的技能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报考条件

教师资格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教师资格资格查询

教师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教师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教师资格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