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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7-07-28 13:52:2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90收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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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国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1日-12日举行,为了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以下内容分享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参加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频道!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环球网校提供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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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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