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注册资本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环球网校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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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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