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7-08-01 14:23:5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2收藏66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注册资本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环球网校提供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 )。

  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

  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D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