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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7-08-01 15:55: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73收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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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备考,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以下内容分享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知识点,具体注册会计师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的考点如下,预祝大家备考顺利!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预缴税款(环球网校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预缴税款纳税人类型、计税方法、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

  (1)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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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提示】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提示】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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