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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备考经济法案例分析题6

更新时间:2017-08-15 15:59: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4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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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专利权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专利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商誉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25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4)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出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的通知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甲以专利权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出资符合规定。乙以商誉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

  (2)①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③首次股东会由丙召集和主持。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④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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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4.8亿元,公司总资产9.2亿元,总负债3亿元。公司决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开董事会,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原来的董事长因长期病休,无法正常主持工作,选择更换董事长。

  (2)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东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项会议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长亲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长代为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内容:

  (1)一致同意选举B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

  (2)一致决议公司于2009年初发行公司债券2.5亿元,3年期。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召开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规范?说明理由。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召开会议时通知各位董事的时间不符合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其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达到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规定;会议出席人数为7人,超过了13名董事的半数。再次,董事会关于选举B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正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次会议出席的董事人数和通过决议的人数均符合这一规定。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及发行金额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权限在股东大会,并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只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拟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方案,无权作出是否发行的决议。其次,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不正确。公司累计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即不能超过2.48[(9.2-3)×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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