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内容分享二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的知识点,预祝大家学习愉快!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退税)
1.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
2.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
3.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⑴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⑵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提示】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自用汽柴油等没有单张发票销售限额。
⑶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⑷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二、退税的计算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或客运凭证上列明的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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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税管理
1、申报退税期限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交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2、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是否属合理自用范围或者申报凭证真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3、税务机关如发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凭证虚假或所列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其通报;情况严重的,外交部礼宾司将不再受理其申报。
4、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形,须经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
如转让需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货物,外交部礼宾司应在确认转让货物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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