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托收承付概念及结算规定
【摘要】会计证是会计的基础知识,无论考试是否取消,都具备非常高的学习价值,因此积极学习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学习会计知识特分享了“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托收承付概念及结算规定”以下是介绍托收承付的内容,希望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备考的考生有所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托收承付概念及结算规定
一、(环球网校提供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1、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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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委托收款的概念及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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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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