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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襄阳市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须知

更新时间:2019-10-24 09:03:02 来源:襄阳人事考试网 浏览98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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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将于10月26日、27日开考,近日,襄阳人事考试网发布了《2019年湖北襄阳市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须知》,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前须知,为考试做好准备。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大部分各省份准考证打印入口已开通,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点击查看>>>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为避免错过你可以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请看这里

一级造价师资格考试将于10月26日-10月27日全国统一开考,经批准,襄阳为湖北省分考区之一,参考考生达2363人。

考点学校别跑错

造价工程师考试考点学校设在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

2019湖北襄阳市一级造价工程师考点

襄马”当天,考生如何出行

27日襄阳举办马拉松比赛,市区相关道路5点开始封闭管理,7点后所有封闭道路禁止通行,为解决管制期间考生出行问题,经与市公交集团沟通,10月27日当天,在考前和考后两个时间段6:00-8:00 ,11:30-13:00开通2条考点公交专线,请考生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相关考试出行信息请关注襄阳市人事考试网。

襄城公交乘车站点:青龙庙南(地址:襄城区青龙庙路襄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临时停靠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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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公交乘车站点:卧龙桥北公交枢杻站(地址:樊城区卧龙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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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别记错

10月26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14:00-16:30,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计价》科目考试。

10月27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考试;14:00-18:00,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

注意: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考试证件要带好

考试于开考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指定的考场。考试实行进场安全检查,请考生积极配合,通过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面右上角。除规定内容物品外(证件、笔)其他物品放入指定位置。

考试纪律要记牢

一、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摘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1号)摘选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019年襄阳马拉松比赛期间交通出行路线

2019年襄阳马拉松比赛期间交通出行路线

经襄阳市政府批准,2019襄阳马拉松赛将于10月27日(星期日)举行。届时,将有约1.8万名运动员分别参加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和7公里健康跑比赛。比赛起点设在诸葛亮广场襄阳体育馆南广场,7公里健康跑终点设在环城南路岘山文化广场,半程终点设在唐城东门停车场,全程终点设在诸葛亮广场襄阳体育馆南广场,比赛时间约6小时。具体比赛路线为:

(一)全程马拉松(42.195公里): 诸葛亮广场(起点)——长虹路——右转檀溪路——右转双湖路——右转至滨江大道——古治街——荆州街——东街——环城东路(阳春门公园)——胜利街(南)——岘山路——左转穿唐城——唐城东门——左转至滨江大道——闸口路——建锦路——右转上一桥——直行至大庆西路——左转人民路——右转前进路——襄阳火车站——中原路(白马广场) ——右转至长虹北路(折返)——诸葛亮广场(终点)

(二)半程马拉松(21.0975公里):诸葛亮广场(起点)——长虹路——右转檀溪路——右转双湖路——右转至滨江大道——古治街——荆州街——东街——环城东路(阳春门公园)——胜利街(南)——岘山路——左转穿唐城——唐城东门(半马终点)

(三)健康跑(7公里):诸葛亮广场(起点)——长虹路——左转环城南路——岘山文化广场(健康跑终点)

为保障比赛顺利进行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比赛期间将对部分道路分时、分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管理

1.10月25日12时起至比赛结束,中原西路→汉江北路→春园西路→长虹北路合围区域内道路(含上述路段),长虹北路(中原路至春园路段),紫贞路(长虹路至中原路段)禁止车辆停放。

2.10月26日12时至比赛结束,岘山文化广场东停车场和西停车场、环城南路(青山路至汉唐大道段)禁止车辆停放。

3.10月26日12时起至比赛结束,唐城东门停车场、滨江大道(岘山路至唐城东门段),禁止车辆停放。

4. 10月26日12时起,赛道全线(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机动车停放,公安交警部门将对赛道内停放的车辆进行清理。

二、车辆通行管理

1.10月27日4时起至比赛结束,汉江北路→中原西路→长虹北路→春园西路合围区域内及汉江北路(中原西路至春园西路段)除持有赛事通行证车辆外,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4时至6时30分,中原西路(汉江北路至长虹北路段)、春园西路(汉江北路至长虹北路段)除公交车、出租车外,其它社会车辆禁止通行。

6时30分至比赛结束,中原西路→汉江北路→春园西路→长虹北路合围区域(含围合道路)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2.10月27日7时10分至9时,长虹二桥禁止车辆通行;10月27日7时50分至12时20分,汉江一桥由北向南禁止车辆通行;10月27日8时30分至12时30分,汉江一桥由南向北禁止车辆通行。

3.10月27日7时至比赛结束,西至卧龙大道和卧龙大桥、南至环城南路和内环南路、东至汉江和小清河沿线、北至钻石大道和邓城大道围合区域内及东津大桥、清河一桥、清河二桥、长征东路桥,除大型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外,其它社会车辆可往出城方向通行但不可进城。樊城区沿江大道临时解除轻型货车禁限行措施。过境车辆可选择二广高速(G55)、福银高速(G70)、新G316国道、新G207国道等绕行。

三、赛道通行管理

10月27日,下列时间、道路除持有襄阳马拉松赛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1. 7时至8时30分,长虹路(七里河路至建设路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2. 7时10分至9时,长虹二桥、长虹南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3. 7时10分至9时10分,檀溪路(长虹南路至双湖路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4. 7时20分至9时30分,双湖路、滨江大道(双湖路至长虹二桥下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5. 7时30分至9时40分,滨江大道(长虹二桥下至荆州街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6. 7时40分至9时50分,荆州街(滨江大道至东街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7. 7时50分至10时,东街(荆州街至环城东路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8. 7时50分至10时20分,环城东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9. 7时50分至10时40分,胜利街、岘山路、智谷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0. 8时至11时40分,滨江大道东延伸段(唐城大门口至东津大桥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1. 8时至12时10分,滨江大道东延伸段(东津大桥至闸口路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2. 8时30分至12时20分,闸口路、建锦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3. 8时30分至12时30分,汉江一桥由南向北桥面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4. 8时40分至12 时40分,桥北东路、大庆西路、人民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5. 8时45分至13时,前进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6. 8时50分至13时20分,中原路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17. 9时至14时,长虹北路(邓城大道至七里河路路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四、行经比赛沿线各交叉路口的车辆和行人,须服从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指挥。

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与马拉松比赛线路相关的部分公交线路采取停驶、缩线或绕道措施,具体调整按照市公交总公司发布的赛事期间公交运行方案执行。

六、比赛期间,禁止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比赛线路及周边道路。

七、比赛当天,需进入交通管制区域参加成人高考、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事业单位招聘等考试的考生,请按照本通告及考试主办方安排,在交通管制前进入考场。

八、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比赛现场情况视情调整临时交通管理时间、交通管理范围。请广大市民提前做好出行安排,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出行时间。

请社会单位和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2019年襄阳马拉松比赛期间交通出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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