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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9):抵押权(第三部分)

更新时间:2019-04-29 15:50: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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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9):抵押权(第三部分)”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和涤除权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七)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提示: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八)抵押VS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九)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6.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7.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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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9):抵押权(第三部分)”。更多《经济法》考点知识和讲义,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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