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3):出卖人破产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3):出卖人破产

更新时间:2019-05-16 13:15: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8收藏11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3):出卖人破产 "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
提示:出卖人管理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3)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可以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管理人决定解除 (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全额随时)清偿。
提示: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注册会计师报名已结束,环球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 ”服务,免费开通该服务后即可收到准确的各省2019年注册会计师准考证打印提醒,考试时间提醒等信息。

以上是"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3):出卖人破产",请考生点击“免费下载”按钮,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