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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1-05-18 11:17: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6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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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青海二建考试将在5月29日、30日举行,那么考试有哪些要求,考试的具体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下是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具体信息,供大家详细参考。
2021年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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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二级建造师考试注意事项

1.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因“信康码”信息24小时内有效,故考生除考前14天内每天通过“信康码”报告体温和行程外,还必须在每个考试日之前12小时内再次申领“信康码”,否则影响入场。

2.入场出场有时限

建议考生提前1--1.5小时到达考点学校,接受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和身份验证,开考前1小时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开考两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3.找准考场再入场

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4.违禁物品莫入场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其它设备带入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5.以下物品禁出场

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6.雷同检测是常态

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摘自《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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