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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2023年辽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20 11:56: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1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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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通知中对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试组织、考试报名、报考条件、考试安排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2023年辽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通知中对2023年辽宁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考试组织、考试报名、报考条件、考试安排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

温馨提示:为避免错过2023年辽宁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缴费时间、资格审核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信息,建议大家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通知原文如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大连除外)、沈阳市房产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215号),现就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组织全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全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要求

1、本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资格考试报名时,考试组织机构将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核查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二)报考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相关文件规定: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考相应科目(级别为免一科):

1. 2021年10月15日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 2021年10月15日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3.对2020年有保留成绩的考生免一科和保留成绩不能同时选择。

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内地(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4个科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

11月11日:

9:00—11:30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1月12日:

9:00—11:30 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三)答题要求

1、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考试时不可使用计算器)。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2、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我省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沈阳市,具体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相关事宜

参加我省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通过网址: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流程

阅读考务文件、做好报名前准备、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和证明材料、报名确认、资格核查、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报名安排

      

92013:00-

10月1524:00

网上报名

登录网址: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

10月15-10月25日(1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照片审核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及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10月25日13:00-

10月30日24:00

缴费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费,未按时交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11月7日9:00-

11月8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缴费考生登录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http://gjsksbm.cirea.org.cn:9001(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前准备

1.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处理拟上传的证件照片。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源照片要求必须为单色背景(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或JPEG,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95*413,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下载并打印《报名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1),按要求填写,签字后(不得代为承诺)拍照或扫描。不适用或不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也要签署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3.根据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拍照或扫描。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1、明确告知内容。报考人员登录到报名系统后,阅读考务文件及《报考须知》和《报名流程》等文件。

2、选择报名地市。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作为报考地市,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现工作地所在市。

3、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根据本人的报考条件选择正确的报考级别。

报考人员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等信息进行核对并保存。

4、上传照片。报考人员需按要求上传证件照并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5、上传证明材料。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版(如告知承诺书、学历证书等)。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查。其他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否则无法完成报名。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考生报名确认后需等待网上资格核查,审核通过后可进行网上缴费(报名系统即时核查)。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考务工作组织单位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2、对已做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考试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新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考试部门将对学历学位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考试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②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④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本文报考条件提供相应资格证书材料。

3、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3)重点监管。将对报考免试级别(免1科)人员进行重点监管,要求复查报考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收费标准

1、报考人员资格核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1217号文件,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65元/科;《房地产开发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收费标准为69元/科。

(九)准考证打印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登录报名网站,使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五、成绩管理

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房地产估价”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IREA-WX)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

六、考试大纲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已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www.cirea.org.cn)下载。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如有违纪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联 系 人: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顾 伟 137 0000 0413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梁羽平 138 4052 8007

附件1: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承诺书

附件2: 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8日

发布处室: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2023年辽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有更新后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信息,小编会及时整理发布!同时,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频道为大家准备了模拟试题、高频考点等资料,点击文末“免费下载”按钮即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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